为切实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提高社会公众维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意识,7月14日,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发布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提示。
1.建章立制明确责任。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灭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严格消防设施管理。结合建筑自身特点因地制宜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擅自扩建、搭建建(构)筑物,保持安全的防火间距,保证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3.加强用火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民居类文物建筑或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确需使用明火时,应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做到人离火灭。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以及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气火灾防控装置,严禁违规停放电动车或充电;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更新,严禁私拉乱接。
4.严格落实危险品管理。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民居类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确需使用燃气的,要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设置防雷保护设施。结合文物建筑自身特点,按要求设置防雷保护措施,以免因雷击引发火灾。日常要加强维护和保养,在每年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进行一次细致全面检查,防止导体锈蚀或损伤、折断。
6.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
7.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向社会公众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强化夜间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
8.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文物建筑单位的重点部位和旅游热点区域的醒目位置,应设立“禁烟禁火”等消防安全警示标识,张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工作人员应结合实际对公众开展消防宣传提示。
9.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或微型消防站,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强化应急处置能力。遇有火情,要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并拨打119报警。
10.加强员工教育培训。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灭火疏散逃生演练。单位员工应当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技能。
11.提高游客防火意识。游客在文物建筑内游玩时要留意消防安全指示和禁止标识,自觉遵守景区防火规定,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在景区内吸烟、烧烤或野炊,不私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器材,不将私家车辆停放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时刻保持生命通道畅通。如在景区内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请及时向管理单位或消防救援部门举报。如遇火情,请务必保持沉着冷静,及时拨打119报警,并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快速有序疏散。
分享到
微信公众号